来源:石家庄市栾城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0-12-02 14:13:58 阅读量:1015
1.不准公开发表或附和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言论。
2.不准未经批准擅自代表纪检监察机关发表意见。
3.不准越权批办、催办或干预职责范围外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。
4.不准压信不报、瞒案不查或隐匿、擅自处置问题线索。
5.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、馈赠及其他利益输送。
6.不准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。
7.不准口大气粗、盛气凌人,对待群众诉求漠不关心、敷衍塞责。
8.不准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擅自脱岗离岗、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。
9.不准违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、土地开发等经济活动。
10.不准进行任何违反党纪国法及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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